四类重大交通工程隐患挂牌督办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简称《制度》),要求对四类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四类重大隐患分别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巡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根据《制度》,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报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在确认后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整改结束后,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
《制度》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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