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信号设备及重要零部件将实行产品认证制度
铁路信号设备(railway signaling equipments)是铁路上信号、联锁、闭塞等设备的总称。用于向行车人员传达有关机车车辆运行条件、行车设备状态,以及行车有关指示和命令等信息。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列车运行安全与调车工作安全。随着信号技术发展和先进设备的广泛采用,它在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改善行车人员劳动条件,降低运输成本和促进铁路现代化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在2011年7.23重大动车事故的原因调查中通信信号设备就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按照“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许可: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维修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产品的制造企业自行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已投入使用的相关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志等环节存在缺陷,导致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出现同一性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缺陷产品并主动召回。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的安全性,此次意见稿不仅规定了产品的认证制度,同时还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主体不得转包及分包。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负责。
工程主体结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和分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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