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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谷地发展应以上游梯级电站开发为切入点

我国西部地区水电资源极其丰富,能否发挥资源优势开发水电是我们西部大开发和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日前,受国务院西部办综合司委托,由中央党校研究室、青海省发改委、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等机构完成的“青海东部黄河上游谷地发展战略”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论证。
研究报告认为“青海东部黄河河谷地区的发展应以黄河上游梯级电站的开发为切入点,坚持水电开发与当地经济社会统筹发展,通过水电工程建设带动黄河河谷的综合开发,将优势资源开发与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发展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业,同时加大环境治理力度,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另外根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柏晶伟的深入报道,研究报告强调“水电单一开发模式不可持续”。研究课题组在历时11个月的调查中发现,黄河谷地以往单一的水电开发和水利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没有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1)黄河水电提供了能源,但当地经济尤其是农业用电却得不到优惠。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区域内农村用电量约占工业用电的0.065%。同时,由于水库蓄水农民失去了水浇地;得到的补偿耕地却只能依靠提灌,提灌需要大量用电,而电价不降反涨,致使农村生产和生活成本成倍增加。
(2)建成水库虽留有灌口,但干渠建设却相对落后,使当地农民仍然靠天吃饭或依靠提灌。目前能使用的干渠系统尚未形成,黄河谷地最大的两个灌区还仍然是青海“十一五”水利发展的重点工程,建成使用尚待时日。
(3)水库虽已建成,但由于水权问题没有解决,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国家所有,当地百姓无法开展水产养殖,相关旅游项目也受到影响。
4)水库移民补偿机制存在问题,没有形成造血功能。原来对大部分搬迁农牧民的补偿按照每亩6000到11000元标准进行,现在增加到17000到23000元,但根据土地产出差异确定的不同补偿标准,实际上损害了百姓的利益,例如搬迁后农民拥有的平地变为坡地,近地变成远地,自流灌溉变成提灌等,大大增加了生产成本,使得只够满足于衣食住行需要的补偿金更加捉襟见肘。
因此,研究课题组认为:水电建设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一方面,没有黄河谷地的经济发展,当地百姓生活依然贫困,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很难持久,生态环境很容易受到破坏;另一方面,水电的大规模开发,为黄河谷地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有助于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因此,黄河谷地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注重统筹协调流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综合开发。
课题组建议,今后该地区水电开发要注重建造和完善南北干渠,在水利工程建设时注重配套工程的建设。建设水利灌溉工程不仅可以极大地改善黄河谷地的农业生产条件,而且将大大增加区域内人口与社会事业容量,使贫困农民向谷地迁移成为可能。同时,通过水库蓄水后库区水位抬高,建设引水配套干渠,可增加自流灌溉面积,高位耕地也可以减少提灌级次,节约生产成本。河域综合开发应坚持扶贫开发。要着眼于百姓生产生活的具体问题,培植能帮助贫困户有稳定增加收入的产业,妥善安置搬迁人口,实现民族地区农牧民的和谐稳定。
看到研究小组的这些研究成果,让人感到非常的欣慰。可以说研究报告是落实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的具体措施,同时也是对半年多以前社会上传说的“黄河上游水电越开发、群众越贫困”的论调的最好答复。水电开发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财富的过程。水电开发造福社会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然而,谁不能保证仅仅把财富创造出来,就能够解决所有人的脱贫致富问题。这里还必须要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如何合理的分配社会财富 。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我们党已经对社会分配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政治理论上也从过去的提倡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到今天要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黄河上游地区的水电开发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本质上也是一个在水电开发之后,如何进一步建设好和谐社会的问题。从全局来看,这项研究完全是我们国家当前的改革开放如何进一步深入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今后全国的水电开发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肯定研究报告所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同时,我们也还应该指出,调查结论对一些问题的看法、认识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关于黄河上游的“水电单一开发还是综合开发”的问题,调查结论并没有理解到问题的本质。我国的水电开发从来都是要综合开发的,黄河上游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家的(开发)发展政策上,而不是开发方式。
综合开发是水电开发的基本要求,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水电是搞单一开发的。何况过去实际负责我国黄河上游的水电开发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决不可能搞仅仅考虑发电效益的单一开发。像龙羊峡这样的龙头水库,对我国黄河下游防洪乃至整个北方地区的水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作用。我国目前对黄河流域实施的水资源分配和管理,就是建立在修建了龙羊峡等水库基础上的。此外,调查组也看到水库建设时就已经留有灌溉取水口,这说明当时的水电开发,不仅考虑到了水库对整个黄河流域的作用,而且也已经考虑到了当地的灌溉问题。只不过是因为受到了地方经济发展能力的制约,我们没有能完成好配套设施的建设。因此,黄河上游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水电的单一、综合开发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合理分配水电的效益,能否在水电开发后加大资源输出地的收益比例,增强其经济实力,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政策问题。
此外,关于当地能否享受优惠电价的问题,也是一件涉及到国家政策的大事。水电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开发后的效益绝不可能仅仅局限在当地。因此,控制水电的上网电价,用低电价的水电平抑电网中火电的成本,降低全国的电价水平,是把水电开发的效益分享给全社会的重要途径。世界各国的水电开发几乎都是国家控制下的公益性的开发,并非是仅仅在开发商和当地区群众之间分配利益的一般商业行为。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方式,我们国家也不可能例外。
目前龙羊峡水电厂的上网电价仅仅为0.14元/度,如果电厂把电价提高一倍,以每度0.28的价格卖给当地农民,不管是对电厂还是对于当地群众都是皆大欢喜的好事。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会减少全国电网里低价水电的比重,影响全国整体的电价水平。这种电价利益的矛盾在我国非常普遍,即便解决了青海的移民问题,还有广西的或其他很多地区的农民,满足了所有的农民要求还有地方工业的要求。我国的三峡水电厂早就想与宜昌市实行直接供电,然而,至今有关的电力改革政策尚未被批准。因为,一旦让低价的水电直接供电给当地,国家电网的整体电价上升,将是难以避免的趋势。因此,优惠直供电的问题不仅需要考虑当地农民的利益,而且还牵扯到水电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如何保证的问题。必须要与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相协调,从全国的高度由中央统一决策。
再有关于水权的问题,研究小组的理解可能也有一些偏差。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不能轻易的建议改变。国家拥有水权也并非不会完全排除当地人民群众对水库的正常使用。相反,如果从产权上就规定龙羊峡水库水权属当地农民所有,国家对水产养殖和旅游项目的开展失去控制权,那么(像前一段时间《人民日报》报道的天生桥一级等水库所遭遇的)水质严重被污染的情况,几乎难以避免。一旦龙羊峡水库出现严重污染,其后果对于我国黄河下游的生态来说可能是灾难性的。
最后,关于水库移民的占地补偿问题,研究组提出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全国的法律问题。按照土地的产出计算对于移民的补偿,是我国的土地法和国务院水库移民条例的规定。占地补偿的数额与土地的产出挂钩,是目前公认的在全国范围内相对公平的补偿计算方式。如果不采用这种计算方法,不管是规定固定的土地价格,还是采用市场自由定价的方式,都不可能保证补偿的公平性。现在,有一种舆论认为公平的水库移民占地就应该做到完全自愿,补偿要达到每个农民都满意才可行。实际上这是一种不现实的幻想,任何满意都是相对的。无论占地补偿多么高,互相之间的攀比、不满、矛盾都是不可避免。除了那些已经没有水电资源可开发的国家,只是在水库建设问题上唱唱这种高调之外。恐怕没有一个国家会把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共利益工程,完全按照每个人都满意的要求去操作。在市场经济最为充分美国,至今还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拆迁补偿,有着严格的限制。很多州的法律规定,如果公益项目拆迁的补偿过高,就是责任方拿纳税人的钱送人情的违法行为。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以往对水库移民的利益考虑得不够,包括黄河上游地区水库移民确实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我国政府对移民工作是非常重视的,最近刚刚颁布新的水库移民补偿条例,并且决定对以往的老水库移民也实施后期扶持政策,最大限度的保障移民的利益。新条例和中央一系列反哺农业的新政策,将会让水电开发成为水电资源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动力。因此,有关水库占地补偿方式和标准的问题,是涉及全国的重要问题,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要遵守国家的统一法律规定,保障在全国范围的公平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为了促进黄河上游河谷地区的综合开发和协调发展,国家西部开发办委托有关单位、专家开展“青海东部黄河上游谷地发展战略”专题研究,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水电开发不仅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水电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统计,西部12个省(区、市)水力资源约占全国总量的81.46%,而经济发达、用电负荷集中的东部京、津、沪、浙、闽、粤等11个省(市)仅占4.88%。因此,开发利用西部的水电,实行西电东送,支撑东部的经济发展,是建设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正如光明日报对本课题的研究成果的报道所说“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的能源,发展西部水电对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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