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细化热电联产管理
作为“十一五”规划中确立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之一,热电联产在热负荷、热源布局、供热方案选择及机组选型等诸多方面一直没有较为具体的方案。近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下发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不仅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还指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将实行专项规划,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优先安排背压型机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电力系统中目前还存在着一大批中小型燃煤发电机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近期这些5万千瓦及以下容量的中小电厂为了生存,纷纷将凝汽机组改造为热电机组,向周围工业企业和居民区供热,实施热电联产。为此,发改委要求,今后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须经各地发改委、经贸委核准。
在机组选型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今后的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背压型机组的发电装机容量不计入电力建设控制规模。背压型机组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热机组。
除背压型机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热电联产建设方案与热电分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热电联产年能源消耗量和在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低于热电分产的,方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同时,在电网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结合当地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可以按热负荷需求规划抽凝式供热机组,并优先考虑利用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机组;限制新建并逐步淘汰次高压参数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机组。
对于相关各方十分关注的热电联产项目的上网价格,《暂行规定》明确,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上网发电。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在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公布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热电联产项目的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当地供热定价成本及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煤热联动。对热电联产供热和采用其他方式供热的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同热同价。
限制新建单一企业项目
对于热电联产建设的布局,《暂行规定》提出,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暂行规定》提出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以实现集中供热。但同时也明确“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同时,“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此外,对于煤矸石利用发电项目的建设布局及设备选择,《暂行规定》明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燃用煤矸石的热电联产项目。
优先安排背压型机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电力系统中目前还存在着一大批中小型燃煤发电机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近期这些5万千瓦及以下容量的中小电厂为了生存,纷纷将凝汽机组改造为热电机组,向周围工业企业和居民区供热,实施热电联产。为此,发改委要求,今后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须经各地发改委、经贸委核准。
在机组选型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今后的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背压型机组的发电装机容量不计入电力建设控制规模。背压型机组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热机组。
除背压型机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热电联产建设方案与热电分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热电联产年能源消耗量和在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低于热电分产的,方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同时,在电网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结合当地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可以按热负荷需求规划抽凝式供热机组,并优先考虑利用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机组;限制新建并逐步淘汰次高压参数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机组。
对于相关各方十分关注的热电联产项目的上网价格,《暂行规定》明确,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上网发电。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在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公布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热电联产项目的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当地供热定价成本及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煤热联动。对热电联产供热和采用其他方式供热的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同热同价。
限制新建单一企业项目
对于热电联产建设的布局,《暂行规定》提出,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暂行规定》提出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以实现集中供热。但同时也明确“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同时,“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此外,对于煤矸石利用发电项目的建设布局及设备选择,《暂行规定》明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燃用煤矸石的热电联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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