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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

1.1 全面处理所有安全方面的问题

鉴于安全标准内容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为安全认证提供确切的依据,应确立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每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方面应该有一个标准,而且这个标准不应局限于电气安全还应包括安全的各个方面。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安全原则要点见附录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在制定电气类产品安全标准时,应按附录C对照检查。

适合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参见附录D

1.2 单独处理安全问题(即不涉及与安全无关的功能特性)

对于安全要求应尽可能制定单独的标准(即不涉及与安全无关的功能特性)。虽然要求把安全问题与功能特性问题分开仍会碰到一些实际困难,但鉴于政府机构对安全问题的关注,政府执法人员需要按照明确的规定进行工作,如果选定的标准中既包括功能特性又涉及安全问题,则认证机构在仅处理安全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

按照涉及的是设备或是元件(包括器件、零件及部件,下同),可提供下列原则:

a)随时可用设备:有关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安全标准应该与涉及设备其他方面特性的标准分开,例如与功能特性方面的标准分开。

b)固有安全特性的元件,例如阴极射线管(防内爆型):对这类为数不多的元件应按照上述a)项处理。

c)其他各类元件:有关元件的技术委员会应按通常的方式制定一个综合性的标准,设备委员会对设备中的元件则用通常的方式原则地规定在合理使用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IEC标准)中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或者引用元件标准中对安全至关重要的条款。

0、Ⅰ、Ⅱ类不适用于元件,因而制造厂应对元件加以适当地选择或在结构中采取附加措施。

注:有关0、Ⅰ、Ⅱ类的详细要求见GB/T1250190《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

1.3 安全标准的表述方法

安全标准的表述方法各有不同,并各有优缺点,以下列出两种典型的模式:

——一种是本身包含全部内容的标准。这类标准能够使读者在一个文本中找到所有相关信息;

——一种是层次结构式(见图1),其中每个专项标准只限于某一特定方面的内容,而其他有关信息则需引用上一层次的标准。这种表述方法,从标准系列的整体上避免了相同条款的重复。

* 被指派的职能不一定与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相一致。

1 安全标准的层次结构

随着越来越多的安全基础标准(见附录AA1)和安全专项标准(见附录BB1)的出现,层次结构方式将进一步发展。

下述内容适用于今后的工作:

a)负责制定安全基础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和负责制定安全专项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在分别履行指导职能和专项职能中应尽可能使其工作成果得以应用,最好以标准形式发表出来,以便为有关的技术委员会制定产品安全标准提供可靠的和统一的引用依据。

b)负责制定产品安全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对那些并不是专用于该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章或条,均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引用我国标准或国际标准(特别是横向标准),并应清楚地说明此标准的版本和条号;

——在需引用的内容不多时(一般不超过二至三段),则直接抄录这些标准的原文,并注明所抄录内容的出处,抄录的内容应该等同。

标准布局的变更会使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遇到困难。但国际组织所采用的解决方法,并不一定要求国家一级也采用同样的方法。

注:当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我国电气类安全标准时,其编写格式和方法可与被采用的标准一致。

1.4 涉及设备维修人员安全的处理方法

当时设备维修有特殊要求时,在标准中必须加以说明。安全标准中,可以包括有关维修人员安全的要求,或包括维修后保障用户安全的要求,或同时包括这两方面的要求。具体处理可由技术委员会自定。但是对某些预知是由用户维修的设备,则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在标准中包括这些必要的要求。

1.5 使用“安全”一词的若干意见

在标准中“安全”一词用来表示该标准的目的是规定电工电子设备的要求使其不致成为危险源。

“安全”一词有时也用来代替通常是描述警告或防护作用的词,或与这种词一起使用。虽然这样使用并非错误,但当它传递的是无用的额外信息时,就不必使用“安全”这个词。

“安全”一词也有当作形容词来修饰在设备或系统中起安全作用的一元件(例如电容器、电阻器、变压器)或者一固有特性(例如阻抗)。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区分两类元件,一类是当其发生故障时,可能使设备成为潜在危险(例如电容器的击穿或漏电能导致电击,或因电阻值的变化引起过热或导致着火);另一类元件是当其发生故障的瞬间,本身就可能是危险源(例如阴极射线管的内爆)。因此使用如“安全电容”之类的术语是不正确的,它可以给人一种模糊印象,只要使用了所谓安全元件,设备便是安全的,实际上无论元件可能有多么安全,只有对它合理选择,并在设备内正确使用,才能真正地达到安全。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在大多数情况下“安全元件”只不过是安装在设备中的普通元件,在其完全失效或其中之一或几个关键特性偏移时,也会使设备不安全,因此,至少就其关键特性而言。安全取决于选择功能符合要求的元件,以及该元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设备的安全只有在所使用的各种元件以高的概率满足于相应的要求时才得以保证。使用经过质量评定的元件,并对关键特性采用严格的AQL(可接受质量水平),才能有效地达到上述目的。经验也证明只要采用经上述方法处理过的元件,是能保证设备安全的,而无须特殊考虑元件的“安全”功能。

这种方法的另一优点是这类元件的鉴定认证包括了性能和“安全”特性两个方面,因此无需在独立的样品上获得单独的“安全认证”。

上述技术见解还可以用另一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考虑来补充。当前产品的可靠性是人们关心的主要方面,明确地规定责任是很重要的。如果一个元件被正式认可为“安全”元件,则设备制造厂错误使用元件而导致危险的责任,很可能转移到元件制造厂。

综上所述,不能把“安全”这个词与“元件”或与某元件的名称联用,建议用一个指明使用目的词来代替“安全”这一词。

例如:——保护变压器(代替安全变压器)

——防电击电容器;

——防爆(或自保护)阴极射线管。

在其他种情况下,如果元件的故障可能成为危险源的话,则设备的安全标准中应规定这类元件必须符合的要求,或引用某元件的规范,此时不允许用称之为“安全”的元件来证明该元件合格。

1.6 单一故障及其后果

电气设备的安全标准应写入与安全有关的全部要求,包括有关的试验和那些在正常情况和单一故障情况下被认为可能会危及安全的要求。对出现两个单独的故障(其结合可能会危及安全者)这种情况,一般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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