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预计多数光伏制造企业明年有望实现扭亏
对于整个光伏行业来说,最近数月密集出台的扶持政策无疑提振了整个行业走向复苏的信心。9月29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光伏发电企业将从中直接受益,而在一系列利好政策推出后,一些业内人士也纷纷表示,光伏行业或在明年迎来复苏。
实施细则有待落实
对于光伏电站运营企业而言,50%的退税将进一步降低电站的建设成本,从而提高电站收益率。而对整个光伏行业来说,这一举措将推动国内光伏电站的建设步伐,促进国内市场的大规模开启。
此前,有媒体报道“减税50%,预计光伏发电成本将下降5%”。然而对于上述预测,有业内人士却并不完全赞同。晶澳太阳能公司市场部经理符森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光伏电站在建设初期一次性投资较大,实行50%的退税政策,可能会使部分电站的初始投资收益率提高5%,但对发电成本影响有多大还有待进一步的测算。“退税政策对光伏电站建设无疑是一大利好,市场进一步开拓后,对制造企业的销售也将会起到拉动作用。”然而,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利好政策虽然密集出台,但归根结底还应看落实情况。
江苏省太阳能协会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退税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光伏电站特别是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但该政策的发布公告只有短短几句话,“未来具体如何实施,各省在落实这一政策时又会实施哪些具体的细化方案,这些现在都还不清楚。”与此前的各项扶持政策一样,如何使政策更好、更快地落实、落地成为业界所盼。而一直受电量结算后发票难开问题困扰的一些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也期望相关的政策能尽快落实。“虽然我们不在退税之列,但这项政策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我们也期待跟我们个人项目相关的政策能早日落地。”
制造企业业绩趋好
在近期的一系列利好政策推动下,一些企业经营业绩已在好转。天合光能近日公布的半年财报显示,该公司发货量出现惊人增长。组件发货量647兆瓦为世界第二,创该公司历史新高,优于先前预期。与一季度393兆瓦相比增长了65%。此外,该公司二季度虽然亏损3360万美元,但出货量和毛利都有大幅提高。毛利润回升到11.6%的近年来的最高点。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快速增长的出货量,该公司已将2013年出货预期从2.0~2.1吉瓦上调至2.3~2.4吉瓦。
与天合光能相似,晶澳太阳能公司近期业绩也在向好。符森桂说:“我们公司虽然还没有实现扭亏为盈,但我们一直都在稳健地发展和开拓市场。”符森桂表示,该公司三季度财报虽还未公布,但出货量和毛利率应会持续以10%左右的幅度上涨。“随着扶持政策的不断出台和行业自身的优化调整,也许明年,一些企业可能就会率先迎来复苏。”符森桂说。这也与天合光能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高纪凡的预计相吻合。在上月举行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高纪凡就表示,“未来两年全球需求还会以大约15%的速度增长,估计到2014年下半年或者2015年,行业会走上复苏的道路。”与此同时,随着中欧“双反”谈判的暂时落停,出口份额的分配也将在近期出炉。7吉瓦中的25%如何分配给各参加行业抗辩的企业也将会有结果。“我们也在等待配额分配完毕,毕竟今年只剩两个多月了。”符森桂说。
应通过市场来检验政策效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新的补贴政策;9月23日,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又是光伏业界的一大利好。
笔者认为,近期推出的光伏扶持政策需要处理好几组关系。首先是社会承受力的有限性与补贴需求的无限性。激励力度不仅要从鼓励发展的需要出发,还要充分考虑财政支付能力和终端用户的电价承受能力。虽然此次上调电价附加是利用上网电价的下调空间,没有影响销售电价,但从长远看仍然需要关注如何合理控制电价上涨速度。
其次是补贴的公平性与资金的效率性。
按照公平性原则,对不同资源区光伏电站应制定差异化标杆上网电价,对不同用户类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也应提供差异化补贴。而如果遵循效率原则,就应以有限资金补贴最大规模的光伏发电量,优先鼓励所需补贴较低的地区和用户类型。从此次光伏补贴新政内容来看,政府显然更倾向于体现效率性。
尽管光伏电站实行分区标杆上网电价,但对西北地区的激励水平显然高于中东部。
再次是成本下降的不确定性与政策实施的周期性。为防止过度激励,国外普遍做法是对补贴水平实行递减。从历史经验看,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程度往往超过预期,在电价政策执行期间,市场状况就可能发生明显变化。
我国地域广阔,要及时掌握光伏发电成本变化趋势,对电价及补贴水平进行灵活调整,这对政策制定者来说无疑是新的考验。
最后是发展潜力的无限性与电力系统接纳能力的有限性。补贴政策的激励力度及其导向,决定了光伏发电的规模和布局,电力系统接纳能力应成为制定发展规划的基础。近期发布的光伏电价政策目标明确,导向清晰,资金来源也配套作了安排,下一步需要通过实实在在的市场反应来检验政策实施效果,在此基础上对政策细节进行完善。笔者建议:首先,补贴规模应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应以补贴定规模,实现发展节奏可控。在适当调高电价附加的同时,可以考虑安排财政资金补充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其次,根据社会承受能力,权衡光伏行业和其他工业制造业的发展,在落实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中长期发展目标以及年度发展计划。对年度发展计划内和计划外的项目,实行差异性的补贴水平。再次,建立补贴标准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光伏发电成本的下降幅度、新增装机容量及规划目标完成情况,适时调减补贴标准,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行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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