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送审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六年十一月
1、任务由来与背景
饮用水安全关系千百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饮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饮用水越来越高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
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1989年起,部分省市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科学的划分标准,各地保护区划分工作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区作用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在参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本规范是《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划工作的基础。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先后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对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经专家修改后,国家环保总局发文到各部委、各有关单位及各省市环保局征求意见。最后,编写组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后成稿。
2、当前保护区划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05年6-7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中国环科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中国地质大学的有关专家赴重庆、陕西省宝鸡及咸阳、浙江省杭州等城市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保护区的划分规范、指导及评价方法严重滞后,各地的划分评价标准不尽相同,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
(2)由于缺乏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很多都是指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没有经过科学的计算,保护区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3)因划定方法不统一,管理制度不明确,地方各自为政,自行制定自己的划分方法,在涉及跨界水源时,因保护区划定及管理的原因,导致上下游纠纷。
(4)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多,城镇化的不断扩大,新水源地的不断开辟,原已划分的保护区大多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水源地的要求,需要进行保护区的调整和重新划分。
3、美国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简介
编制组在起草本技术规范的过程中,查阅了国外大量的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相关资料,其中,美国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和1992年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的思路大致一样,现介绍如下:
美国地方、州及联邦机构主要运用三种方法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它们分别是:地形边界划分法、阶梯式后退/缓冲地带法、迁移时间计算法。
尽管现在美国政府要求各州采用地形边界划分方法划分保护区,但是阶梯式后退/缓冲地带划分,迁移时间计算对于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也是很重要的方法,阶梯式后退/缓冲地带划分,迁移时间计算可以使不同保护区的管理更容易。下面将这三种划分办法的介绍如下:
(1)地形边界划分法
若不考虑规模,地形边界定义为地带的海拔。分水岭的地形边界是河流的集水区域的周界。类似地,次分水岭的地形边界是河流的支流集水区域的周界。这个集水区域是水源保护区取水口的上坡。
划定水源保护区的一个重要的初始步骤就是划定分水岭区域。在地图上划分分水岭区域的方法是,划一条线连接取水口上坡地的最高点,地表径流从这里流到取水口。
(2)阶梯式后退/缓冲地带法
阶梯式后退/缓冲地带法是利用地表水的阶梯式后退和缓冲地区降低径流对饮用水源不利影响,主要目的是在更大程度上过滤地表径流,减慢地表径流并增加地下水的渗透。
缓冲地区宽度的确定考虑的因素有:地形、当地土地的用途、留出缓冲区的政治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坡度、河流大小和土地所有权。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典型缓冲带是沿着河岸,取水口上游的宽度为50到200英尺的一个生长植被的土地带。类似地湖泊、水库型的也可以同样划分。
(3)迁移时间计算法
迁移时间计算法计算出的保护区实际上是河流所能到达的区域,而不是一个地区。本方法是对于一个污染物以与河流相同的流速计算从上游的监测点到取水口的迁移时间(TOT)。得到这个时间使得管理者可以有时间对污染事件做出正确的反映,采取有效的对策。利用水质流动模型,可以通过具体的水文、地理和水质参数计算迁移时间并且计算一旦污染时污染物在取水口时的污染水平。
迁移时间(TOT)方法常用来警示下游污染已经发生,并且提供给管理者时间关闭下游取水口。因为河流的迁移时间短(一般以天或小时计),因此发生在河流流入取水口的修复可能是有限的。由于挥发作用一些易挥发的污染物的浓度可能明显减少,污染物的浓度常常由于河流中的稀释混合和某些过程而降低,诸如光解作用。另外在这个过程中,部分水传播的污染物可以粘附在粘土或其他颗粒物上,从而从水体中出来沉积到河床。
4、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
本技术规范主要内容有:规范的适用范围、编制依据、术语与定义、水源地划分的基本要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保护区定界原则及编写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和计算可参考选用的水质模型等。
5、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1)关于保护区划分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只是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而制定。分散式饮用水源由于在地域分布、供水量大小,取水方式等特殊性,完全按照本规范实施在操作上可能会有一定难度,因此,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仅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关于保护区的分级
为了兼顾经济发展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关系,提高水源地保护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便于降低污染防治成本,本规范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了三级保护区,即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水质主要是保证饮用水卫生的要求,二级保护区主要是在正常情况下满足水质要求,在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情况下,保证有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而准保护区则是为了在保障水源水质的情况下兼顾地方经济的发展,通过对其提出一定的防护要求来保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3)关于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目前涉及地表水饮用水水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以及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针对水源地水质的只有《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标准,我们可以发现,虽然都是针对水源地的水质标准,但同一水质标准指标有大有小,宽严不一。卫生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只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不适用于水源地水质,只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提出各项水质指标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要求的应满足的限值,因此,本规范采用了国家环保总局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标准,其中地表水基本项目有24项、补充项目5项、特定项目80项(特定水质项目的确定以县级由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情况确定)。
(4)关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考虑地下水遭受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颁布时《地下水水质标准》尚未制定的实际,本规范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采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同,采用了93年颁布的《地下水水质标准》作为水质标准,共有水质项目39项。
(5)关于保护区范围
理论上讲,保护区的范围划的越大,对水源地的保护作用就越明显,但是由于受土地利用、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地方政府总希望保护区的范围尽可能小,因此,本规范对仅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划定了最小的限值,目的是为了保证取水口的水质满足卫生要求,而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界定,则考虑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增加了包括了废水排放集中的区域的内容。对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地,考虑到湖泊、水库受面源污染影响相对较大和水力交换时间长等因素,因此规定了保护区范围可以适当扩大的原则。
(6)关于准保护区
划定准保护区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证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保护区能满足水质要求的情况下,可不划分准保护区。
(7)关于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为使规范兼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考虑到各个省市的实际情况,本规范在保护区的划分方法上采用了经验方法和模型计算的方法,对具备计算条件的水源地采用模型计算方法划定,对不具备计算条件的采用经验方法进行划定。保证了规范在技术上可行,操作中简便。
(8)关于水质模型的选择
考虑到作为地表饮用水源地饮用水水源地一般为大中型的河流和湖泊、水库,本规范中采用二维水质模型来模拟计算进入保护区的污染物浓度的变化情况,由于大型湖泊、水库的流域面积大,水文条件复杂,而且面源污染的贡献较大,无法运用二维模型模拟水质变化情况,因此,对大型湖泊、水库的保护区没有进行模型计算,而是按照经验方法确定了保护区的范围。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由于近年来因饮用水中存在的有毒有机物引起的健康问题备受重视,对饮用水源水质标准修改问题,至今仍争论不休,没有明确的规定,卫生部,建设部都在修改自己发布的标准,都有了2005年的网上征求意见稿,但是由于尚未颁布无法作为标准使用。因此,在标准正式颁布前,我们仍采用现行标准作为水质标准。
(2)在规范中,我们推荐了地表水的二维模型、地下水的半径计算公式及地下水溶质运移数值模型,但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存在差异,为了计算的准确性,各地不要照搬技术规范推荐的模型,可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特征选用适合的模型进行计算。
7、规范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2006年 月,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发文至 等有关部委、各省市环保局、环保总局内各司局征求该技术规范在技术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 月时间,科技司共收到回函17份,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共计67条。
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编制组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对每条建议从技术上、可操作性上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对可以修改的意见立即按照建议进行了修改,对暂时不能修改的意见进行了原因说明。各部门提出的67条意见和建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关于技术规范的编制、发布、适用的意见6条,主要由各部委提出;关于技术规范的文字表述不准确的意见15条;关于规范中术语定义的意见6条;关于地下水保护区的划定的意见9条;关于地表水一、二级保护区划分的意见17条;关于水质标准的意见有2条;关于计算模型的选用问题的意见有5条;他诸如洪水标准、卫生防护带概念等意见5条。
在意见的处理结果中,编制组充分考虑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特别是对各地环保局提出的具体的意见在便于操作的层面上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提出了修改的办法。在处理意见的过程中,按照建议进行修改的条数为37条,维持原条文的有22条,提出解决办法建议的8条。(具体建议及处理情况见附件)。
附件:技术规范反馈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006年 10月24 日填写
序号
标准条款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
备注
1
建议《技术规范》与水利部编制的水功能区划有关内容相衔接。
国家发改委
在水利部门确定水源地的基础上,环保部门制定技术规范,科学、合理划分保护区是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
关于技术规范的编制
2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是今年人大法制工作重点。其中,《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与《水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统一是重点修订内容之一。因此,建议在新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后发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水利部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是保护饮用水源地,落实水源地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基础,为做好《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需要有统一的技术规范指导保护区划分工作。
关于技术规范的发布
3
根据《水法》,我部已经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工作。截止到2006年7月底,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了本辖区的水功能区划。在水功能区划中,根据城镇密集度、生活用水量、水污染状况等划定了饮用水源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以我部水功能区划成果为基础。
水利部
根据水利部门已经划定的水源地环保部门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
关于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权属问题
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工作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起主导作用。
水利部
环保总局依据污染防治行政职能对饮用水源地采取划分保护区的措施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关于技术规范的编制
5
3.3-3.7
术语在国家标准GB/T 14157-93《水文地质术语》中已有明确定义,在此标准中可直接引用。
国土资源部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术语
6
浅层水的定义目前大家在认识上存在争议,本文中第“3.8”条的浅层水定义建议删除。
国土资源部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术语
7
根据地下水流场的基本特征,保护区应该包围着取水口的一个椭圆型区域,上游边界距离取水口远,下游边界距离取水口近。建议在一级保护区划分的方法中,不宜采用以取水口为圆心,300米为半径划定保护区的方法。
国土资源部
若改成椭圆型在操作上有难度。
关于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
8
在一级保护区划分模型计算方法中,裂隙水的保护范围与裂隙水类型、裂隙发育方向有直接关系。建议将裂隙水划分两类,风化裂隙水和孔隙裂隙水为主的可按照孔隙水进行保护区划分;以脉状裂隙水为主的按照脉状裂隙发育方向划出保护区。
国土资源部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地下水计算模型
9
地下水水源地集水区的范围计算应考虑地下水系统范围和区域水流特征。
国土资源部
已经修改。
关于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计算范围
10
在二级保护区模型计算方法中,裂隙水也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国土资源部
已经修改。
关于裂隙水保护区的范围
11
地下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应在原来取得的水文地质勘查资料基础(没有水文地质勘查资料的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查)上,以综合方法来确定。
国土资源部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文字表述
12
该技术规范总体上适用于非感潮型河流的水源地划分,但对潮汐型河流以及河口水源地(尤其是水面较宽的潮汐河流)如何划分水源地,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如:按照总局制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划定水源保护区(潮汐河流一级水源保护区为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二级水源保护区最少为取水口上下游各3000米,宽度控制不明确,远小于本市规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在河网地区对于预防污染事故对水源地的影响作用较大,对于正常情况改善水环境质量作用较小。
上海市环保局
用模型算法划定保护区。
关于技术规范的适用
13
5.1.1
一级保护区的一般河流水域划分的经验方法(1)该规范规定一级保护区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河道水域”、“潮汐河道上、下游两侧范围相当”。这样规定对于比较窄的河道是适合的,但对于相对比较宽的河道如长江口可能不合适。以上海在长江口的取水口为例,无论是位于岸边的取水口还是位于江心的取水口,其保护区都不可能将上、下游不小于1000米的河道水域(宽度10~15km)全部划入一级保护区。因此,建议细化规定河道宽度大于上下游保护距离(如1000米)或河口型河道的保护区范围。
上海市环保局
河口型河道属于特殊的例子,可以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各当地的实际进行保护区的划分。
关于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口型)
14
建议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水域宽度为按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作为保护区水域的宽度”,修改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并建议说明选择“5年”的依据。
上海市环保局
按照建议进行修改
关于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
15
该规范推荐的模型只适合于对一些常规污染物的计算,不适用于威胁水源保护区水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排放(污染物往往是有毒有害有机物,或者是燃料油和原油等)。建议采用“最大允许流动距离”概念,即根据取水口应急关闭所需时间,结合当地河流最大流速,确定“最大允许流动距离”,将此距离确定为保护区范围。
上海市环保局
模型计算考虑了污染物迁移时间和最大流程等因素,推荐的模型只是对常规污染物的迁移规律进行模拟计算,对突发事件,则应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取水口关闭的时间。
关于计算模型的选用
16
建议将“从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允许衰减到水源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修改为“从一级保护区标准浓度衰减到水源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
上海市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文字表述
17
5.1.2条
该规范规定“陆域沿岸纵深不小于城市50年一遇洪水位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的区域,或者距5年一遇洪水淹没水位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建议说明选择“50年一遇”、“5年一遇”的依据。
上海市环保局
50年一遇洪水是较大的洪水,5年一遇洪水是比较常见的洪水,选择这两个标准,能够反映河道的正常水位和较大洪水水位这两种特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关于洪水标准的选用
18
5.2.1条
二级保护区的一般河流水域划分的经验方法,该规范规定“二级保护区长度,在一级保护区的上游侧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但没有规定有支流汇入时该如何划分。建议改为“二级保护区长度,在一级保护区的上游侧边界向上游(包括沿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
上海市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河流型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19
文本的页眉建议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以与标准名称一致。
上海市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文字表述
20
建议核对第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5)编号中的年份。
上海市环保局
已修改,卫生部2006年颁布。
关于文字表述
21
建议将第3.2第“潮汐河段”第一段最后一句中“潮流河段”修改为“潮汐河段”,并将第二段修改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确定,同经验方法。
上海市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文字表述
22
第4.4条
建议“水质标准要求”中《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修改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将该条第四段中“不低于”修改为“不得低于”。
上海市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文字表述
23
第5.1.1条
建议将“1.一般河流”“(1)经验方法”第一段第一句修改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上海市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24
第5.2.1第
建议将“1.一般河流”“(1)经验方法”第一段中“在二级保护区长度”修改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上海市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河流型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25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应和前面一致,加入“准保护区”。
河北省环保局
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关于保护区分级
26
第3节
关于潜水和承压水的分类表述不妥(岩溶水包括潜水和承压水),术语“浅层水”的定义与标准内容关联性小,可删除。
河北省环保局
删除
关于术语
27
4.4
标准中表格的表述缺乏规范、统一性,首先出现表2和表3,而表1出现在表6.1中,同时7.1和7.2中的表格缺序号和标题。
河北省环保局
理解上的差异,应修改成:满足标准规定的限值的要求
关于文字表述
28
7.2(2)
孔隙水(傍河型水源地)中的“m”应统一为“米”。
河北省环保局
修改成:米
关于文字表述
29
标准中宜明确规定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范围。
河北省环保局
地表水明确为100米,地下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卫生防护带
30
河流型保护区陆域二级保护区要求“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2000米的范围”的要求有些过大,可能不易实现。
河北省环保局
沿岸纵深范围不少于1000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
关于河流型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31
标准应提出湖库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法中出现水域和陆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
河北省环保局
多数情况下,一级保护区水域和陆域的分界线是正常水位线,当遇非正常年份水域和陆域冲突时,还有二级或准保护区,加上湖库型水源地保护区一般较大,非正常年份的情况较少,因此水域和陆域冲突的情况可以不做考虑。
关于湖库型保护区划分
32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中,要求“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包括整个河面”不妥,建议改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按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的划分方法,即“通航河道二级保护区宽度以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范围(确要全河段保护的除外),非通航河道为整个河宽。”理由:一般情况下,通航河道较宽,而且很多河流的中泓线是两个不同行政区的分界线,一河两岸隶属不同的行政区域,以中泓线划分水域则可减少不必要的跨界纠纷和协调工作。
广东省环保局
按照此办法划分二级保护区水域的结果是通航河道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水域重合,失去二级保护区的意义。同时,考虑到取水口对岸可能存在的排污状况,二级保护区水域以整个河宽较妥。
关于河流型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33
河流型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沿岸纵深范围不少于2000米”太大,不符合南方河流密集,地少人多,经济较发达的实际。我省划定的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大多是沿岸深200~500米,只有个别是超过1000米的。因此,建议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改为“沿岸纵深范围原则上不少于1000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
广东省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河流型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34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存在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渠,由于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渠水质一般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没有必要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因此,建设规范第9页“8.2饮用水输水河(渠)”改为“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
广东省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输水河(渠)保护区的划定
35
4.4
“水质标准要求”中的“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否应改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宁夏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文字表述
36
水质标准要求”中的几个提法是否应与“1.使用范围”中的提法相一致。
如:(一)“饮用水地表水源”是否应统一到:“地表水饮用水源”;
(二)“饮用水地下水源”是否应统一到:“地下水饮用水源”。
宁夏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文字表述
37
一级保护区划定按照经验方法是以取水口为圆心确定范围,但没有说明取水口圆心确定的具体位置、时间。应明确划定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圆心的位置及水源地服务年限的界定。
宁夏环保局
指单井取水口,水源地是指目前正常供水的水源地。
关于水源地取水口位置
38
银川市的饮用水源是地下水源。技术规范“7.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中“承压水不设二级保护区”的规定,是否与“准保护区范围内划定补给作为准保护区范围”的说明相矛盾。
宁夏环保局
已修改。
关于承压水准保护区的划定
39
5.1.1 5.2.1
“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作为保护区水域宽度。”和“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包括整个河面”。我厅认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定义不够合理。若将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定为5年一遇洪水所淹没的区域,这样,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通常大于正常河面宽度。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应大于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建议将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定义改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扩展为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以堤内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
海南省环保厅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河流型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40
前言第二行
“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若改为“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会更易理解。
内蒙古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文字表述
41
第一页“术语和定义”中能否建议增加“准保护区”的定义。
内蒙古环保局
饮用水源保护区已经有定义。
关于术语
42
在水域范围模型计算法中是否引入一些符号。如“L”,然后列表解释“L”的定义为:污染物从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浓度衰减到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其计算公式为……。因为文字叙述不易说清楚。
内蒙古环保局
模型为推荐的通用模型,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等条件选择适宜的模型进行计算。
关于计算模型的选用
43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已确定水环境功能目标,规范中关于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与此衔接。
云南省环保局
与规范的要求一致。
关于水质标准
44
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宽度)应包括一级保护区,否则如果一、二级单独分开,则一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宽度)较二级保护小(窄),可能造成一级保护区所确定陆域保护范围的污染源得不到有效控制。
云南省环保局
二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之外。
关于一、二级保护区的关系
45
划分湖泊水源地类型时,除考虑湖泊水面面积外,还应考虑湖泊蓄水量,仅考虑水面面积是不够的。
云南省环保局
参照水利部门确定湖泊大小的方法。
关于湖泊大小的界定
46
湖泊、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划分应象前面那样考虑平均正常水位线(如五年、十年、二十年等)。
云南省环保局
湖泊水库水位受降雨影响变化比河流小的多,以正常水位线为界可以满足要求。
关于湖库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47
湖泊二级保护区中经验方法1中,“山脊线以内的流域……”,这里的流域指的是水域还是包括入湖河流或陆地等,应明确。
云南省环保局
应为“水域”。
关于文字表述
48
新疆地区,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均建有独立于城市供水管网的水源地,这些水源地供应厂区生产生活用水,同时供数万人生活饮用,例如新疆八一钢铁厂、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等。《规范》 4.1中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范围还应包括上述不通过城市自来水厂供水的单位自备水源地。
新疆自治区环保局
自备水源水源地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关于术语
49
1、《规范》关于用经验法划分地下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推荐的半径过小。新疆地下水水源地多处于山前倾斜平原或冲洪积平原上,岩性多为砂卵或砂砾石层,颗粒粗大,透水性级强,《规范》中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半径300米,二级保护区半径1000米,范围偏小。
2、《规范》中缺少对水源地开采漏斗影响范围区以外的地下水水源补给区划入保护区的规定。地下水水源补给区若存在污染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水源地的供水安全也将得不到保障,所以地下水水源给区也应划为二级或准保护区。
新疆自治区环保局
已修改。
关于地下水保护区经验值和补给区
50
《规范》中关于卫生防护带的规定出处不详
新疆自治区环保局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关于卫生防护带
51
《规范》关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模型计算方法各项参数的推求应给予更详细的说明。
新疆自治区环保局
模型的算法有相应的软件,根据各地的情况调整参数。
关于计算模型的选用
52
P3第一行
“必要时也”建议改为:“当二级保护区内水质难以保证的情况下,”
河南省环保局
即使水质能够满足要求,也应该考虑到水源地重要性及突发事件对水质影响等因素而设置保护区。
关于文字表述
53
P6的6.2.2-2
“200米”建议改为“300米”,6.2.2-3中的“200米”建议改为“500米”;
河南省环保局
若改成300、500米一级保护区面积太大,实际中操作的难度较大。
关于湖库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54
P7的6.4-1
建议在“区域”前加“汇水”,6.4-3建议在“的湖库流域”前加“一定”;
河南省环保局
“区域”前加上“集雨”大型湖库部分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文字表述
55
既是河流,又是水库的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区应怎样划分?
四川省环保局
根据取水口的具体位置确定。
关于水源地类型
56
建议农村饮用水源要结合中西部地区再具体一些。
四川省环保局
本规范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水源多为分散式水源,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关于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
57
建议明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间是否应建立缓冲区域?此缓冲区域应怎样划分要明确。
四川省环保局
确定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所在范围就是为了满足污染物降解到浓度允许所需的路程或时间,因此,不需要在各保护区之间再建立缓冲区
关于保护区之间的缓冲区域
58
建议将4.4修改为“一级保护区内重金属等不可降解的污染物项目执行Ⅱ类,其它污染项目按Ⅲ类水域评价”。
四川省环保局
属于评价办法研究的问题
关于水质评价标准
59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5.2.2中,关于“二级保护我沿岸的纵深范围”不应统一于2000米,而应根据不同地区、水域等自然条件区别对待。
四川省环保局
已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河流型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60
建议南方城市的考核项目中不要“粪大肠菌”。
四川省环保局
属于评价办法研究的问题。
关于水质评价标准
61
6.2.1
取水口半径都增大范围。
四川省环保局
考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兼顾,在能够满足水质要求的前提前下。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宜划的太大
关于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
62
6.4
第1条“小型湖库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应改为“小型湖库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集雨区域”。
四川省环保局
按照建议修改。
关于文字表述
63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应进一步说明其含义
四川省环保局
术语1已经做了表述
关于术语
64
该《规范》还应包括输水渠道和中间的调蓄水体,如南水北调的输水干渠和北京的京密引渠。水库的划分应与现行水库的大中小划分一致,不宜另行划定。
国家环保总局
环评司
规范已规定了输水渠道的保护办法,水库大小的划分是依据水库的库容进行划分。将水库划分标准分成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
关于湖库大小的界定标准
65
一些水源地实际是傍河取水,表面上是取地下水,实际上是取河水。在实际划分中应该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系。
国家环保总局
环评司
已做修改。
关于傍河水源地
66
对岩溶水的集水区都划为一级保护区,一般要划很大一片区域,在实际控制中难度很大。如山西的三姑泉面积很大,实际上城区都可能划入。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而不是一刀切。
国家环保总局
环评司
规范为指导性规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关于岩溶区保护区的划定
67
因河流的流量不同对污染物的稀释扩散不同。对河流型水源地的划分建议考虑河流的规模(流量、流态)、断面宽度、地形等因素进一步细分。
国家环保总局
环评司
计算模型中已经考虑到这些因素。
关于计算模型的选用
附加说明:征求意见简要情况概述,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征求意见单位的名单(包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和数量、回函提出或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单位数量、征求意见期间未回函单位名单和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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