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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防爆技术

(一)、防爆的一般知识

(1) 区域划分(EN50014)

作为提出要求评价环境的基础,爆炸危险环境划分是根据有爆炸危险空气出现的概率。可燃气体、蒸气和雾气的爆炸性危险。

区域0:

在此区域经常地或长时间地存在着爆炸危险的空气。此区需要特别的许可才能进入。

区域1:

在此区域有可能偶然出现有爆炸性危险的空气

区域2:

在此区域有可能极少而且是持续时间短地出现有爆炸危险的空气。

(2) 类别划分(EN50014)

类别Ⅰ:

除有矿井瓦斯危险的矿井巷道的电气设备(井下采矿)

类别Ⅱ

除有矿井瓦斯危险的矿井巷道外,所有有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

类别‖A、‖B、‖C适用于火花保护“i”

(3) 点燃防护等级

火花防护等级确定,制造厂应对电气设备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阻止附近有爆炸危险的空气点火。

(4) 提高的安全等级用“e”标注

EN50019

VDE(德国电工规范)0170/0171第6部分火花防护等级用于下列两种情况下电气设备:一是在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没有出现电弧和火花;一是采取了较高等级的附加安全措施避免出现不允许的温度和出现电弧或火花。

(5) 本身安全等级用“i”标注

EN50020

VDE0170/0171第7部分

一个无火花或无热效应的电路,在本标准确定的试验条件下(包括正常的工作和确定的有故障的情况),此电路可能引爆有一定的爆炸危险的空气。

(6) 温度等级(EN50014)

可燃的物质以及蒸气或燃气(有爆炸危险的混合物)能够在较热的表面上自燃,用适当的检查装置确定此物质的点燃温度(DIN51794)。电气设备的温度外表面可分为6个温度等级

温度等级

设备装置所允许的表面最高温度(℃)

T1

450

T2

300

T3

200

T4

135

T5

100

T6

85


操作者必须注意,根据所规定的温度等级设备装置(箱体)的表面最高温度应低于周围有爆炸危险大气的可燃温度。在一般的使用条件下应从环境温度不超过40℃出发(只有为此制作并有相应标记的设备才允许用于较高温度环境中)

(二)、本安仪表结构设计

  外壳材料——对于本安仪表其外壳可采用金属外壳,也可采用塑料外壳,但是对于不同材料,都应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

(1)塑料外壳(关联设备除外):塑料壳应具有较好的热稳定性,要求材料允许的工作温度高于设备外壳最高表面温度。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塑料外壳正常工作时不积聚危险静电,应按照GB1410-1978《固体电工绝缘材料绝缘电阻、体积电阻系数和表面电阻系数试验方法》,对板状试件测定表面电阻、所测塑料表面的绝缘电阻值须≤1×109Ω。但有时也可通过限制外壳最大表面积来达到防静电危险的目的。对于Ι类ⅡA、ⅡB类仪表,表面 积应大于100㎝2。对于ⅡC类仪表,表面积应不大于20㎝2。

塑料外壳须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制成。

(2)轻金属外壳:轻金属外壳材料中含铝、钛、镁的总量(质量百分比),应不大于15%;对于Ⅱ类仪表,镁的含量要求不大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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